感悟雷林精神
賡續奮進力量
自“雷林精神宣傳活動月”開展以來,中林集團通過官微、官網等多平臺連續推出一系列深度報道,生動展現了中林雷林七十年、四代雷林人堅守綠色初心、勇擔林業使命的壯麗篇章。這些報道通過一個個平凡而偉大的故事,在細微處見真情,不僅深深觸動了集團每一位干部職工的心弦,更激發了大家向先進看齊、爭當一流的熱情。近日,大家積極暢談感想,共同探討雷林精神的深刻內涵與時代價值,紛紛表示要以先進典型為榜樣,共同書寫中林高質量發展的新篇章。
林產品公司業務三部 曹景臻
“雷林精神”不是簡單的一句話,而是70年來,四代林業人一代一代傳承下來的價值使命。它代表了林業人不懼困難、風餐露宿,將赤地千里的雷州半島打造出80萬畝人工林的奮斗精神;它代表了林業人重視科技,積極進取,從“營養磚”育苗到“組織培養”育苗,不斷改進育林方式的創新精神。我們作為新時代的林業人,應當繼承和發揚“雷林精神”,堅持自信自強、吃苦耐勞、團結協作的優良傳統,帶著使命感和責任感勇毅前行,用行動貢獻出自己的力量。
林產工業財務管理部 胡雪桐
雷林精神,是堅守綠色初心、踐行林業使命的生動寫照。它不僅體現了對自然的敬畏與保護,更是生態文明建設的生動實踐。作為一名黨員,通過學習雷林一批又一批奮斗者的故事,我將以雷林精神為鏡,將學習成果轉化為工作動力,堅守綠色初心,踐行林業使命。無論是本職工作還是社會服務,我都將積極作為,為生態文明建設貢獻力量。
公司開展雷林精神宣傳月活動,讓更多人了解到雷林人的感人故事,激發了大家的學習熱情和工作激情。我堅信,只要我們共同努力,雷林精神必將在新時代煥發新的光彩,引領我們走向更加美好的未來。
中林三明福莊管理站 張鐘煥
自“雷林精神”宣傳活動月開展以來,雷林人的奉獻與堅守深深打動中林每一位干部職工。雷林公司從風雨中崛起,凝聚著幾代林業人的智慧與汗水。
作為中林三明新一代林業人,我們積極探索林業可持續發展,在人工楠木林推行近自然培育管理,實現穩定高效的人工楠木產業化生產;對杉木近熟林實施大強度擇伐策略培育大徑材,提升木材價值,套種楠木構建復層林體系;針對桉樹退化問題采取精細化撫育間伐措施,間隔套種栽培米椎、木荷、酸棗等珍貴樹種。同時,我們積極探索多元化林下經濟,先行開拓碧根果種植試驗基地,在碧根果樹林下套種楠木、西瓜等,最大化林地綜合效益。
雷林精神是前進明燈,蘊含艱苦奮斗、無私奉獻、自主創新和接力奮斗。感悟雷林精神,踐行綠色使命,我們深感自豪與責任重大,將秉承“雷林精神”,以飽滿熱情和堅定步伐投身林業建設,書寫中林人的綠色傳奇。
鎮江國林綜合管理部 王若妍
在深入學習雷林精神的過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這種精神背后的堅韌不拔與無私奉獻的力量。赤地荒野長出“桉濤林海”,澆灌的是四代雷林人的汗水和心血。他們愛崗敬業、盡職盡責,以高度的責任心和使命感投入到工作中;他們團結協作、群策群力,以強大的凝聚力和戰斗力克服了一個又一個難關;他們勇于創新、敢于突破,實現了林業生產的飛躍發展。歷經70年,雷林人用實際行動詮釋了“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走出了一條矢志不渝、拼搏奉獻、科學造林、綠色發展的奮斗之路。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將學習艱苦奮斗作風,立足崗位迎難而上,開拓進取,實干擔當,爭做雷林精神的弘揚、傳承與實踐者。
中江種業辦公室 張昕
雷林精神,對我而言,是堅韌不拔、勇于開拓的象征。在學習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面對困難和挑戰,唯有堅持不懈,方能破繭成蝶。雷林前輩們的奮斗歷程,如同一盞明燈,照亮了我前行的道路。
在實踐中,我要將雷林精神內化于心、外化于行。我意識到,真正的成長,不僅在于知識的積累,更在于心靈的磨礪與升華。雷林精神不僅激勵我不斷前行,更讓我學會了如何在逆境中堅守信念,在挑戰中尋找機遇。這份寶貴的精神財富,將伴隨我走過未來的每一個春夏秋冬。
物資公司黨委辦公室 侯佳欣
綠色是美麗中國的鮮明底色,雷林精神體現了中國林業人堅守綠色初心、踐行林業使命的情懷和信念。作為一名青年黨員和中林黨務工作者,我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我要以集團黨委提出的“六個全面”戰略部署和“七個堅定不移”的工作要求為指導,把祁述雄等老一輩雷林人當榜樣,學習雷林人艱苦創業、無私奉獻、自主創新、接力奮斗的精神,繼續秉持高度的責任心,立足崗位實際干好每項工作,為集團打造現代林業國家隊,建設世界一流生態集團貢獻青春力量。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因林業主管部門為選育林木良種建立測定林、試驗林、優樹收集區、基因庫等而減少經濟收入的,批準建立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國家對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實行品種審定制度。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實行省級審定。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符合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要求。
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審定辦法應當體現公正、公開、科學、效率的原則,有利于產量、品質、抗性等的提高與協調,有利于適應市場和生活消費需要的品種的推廣。在制定、修改審定辦法時,應當充分聽取育種者、種子使用者、生產經營者和相關行業代表意見。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分別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品種審定委員會承擔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請文件、品種審定試驗數據、種子樣品、審定意見和審定結論等內容的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在審定通過的品種依法公布的相關信息中應當包括審定意見情況,接受監督。
品種審定實行回避制度。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及相關測試、試驗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公正廉潔。對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監督檢查發現的上述人員的違法行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對其自主研發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主要林木品種可以按照審定辦法自行完成試驗,達到審定標準的,品種審定委員會應當頒發審定證書。種子企業對試驗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 審定未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品種,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原審定委員會或者國家級審定委員會申請復審。
第十九條
通過國家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全國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通過省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于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地域引種農作物品種、林木良種的,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引種本地區沒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種,應當按照國家引種標準通過試驗。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品種選育、審定工作的區域協作機制,促進優良品種的選育和推廣。
第二十一條審定通過的農作物品種和林木良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經原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后,撤銷審定,由原公告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部分非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登記制度。列入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登記。
實行品種登記的農作物范圍應當嚴格控制,并根據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證消費安全和用種安全的原則確定。登記目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
申請者申請品種登記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和種子樣品,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可追溯,接受監督檢查。申請文件包括品種的種類、名稱、來源、特性、育種過程以及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報告等。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公告。
對已登記品種存在申請文件、種子樣品不實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該品種登記,并將該申請者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已登記品種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等情形的,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撤銷登記,并發布公告,停止推廣。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三條應當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未經審定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銷售。
應當審定的林木品種未經審定通過的,不得作為良種推廣、銷售,但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經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
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經登記的,不得發布廣告、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
第二十四條在中國境內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境外機構、個人在境內申請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境內種子企業代理。
第四章 新品種保護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對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內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和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植物新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授予條件、申請和受理、審查與批準,以及期限、終止和無效等依照本法、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國家鼓勵和支持種業科技創新、植物新品種培育及成果轉化。取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得到推廣應用的,育種者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
第二十六條一個植物新品種只能授予一項植物新品種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個品種申請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植物新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該品種育種的人。
對違反法律,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生態環境的植物新品種,不授予植物新品種權。
第二十七條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名稱,應當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該名稱經授權后即為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
下列名稱不得用于授權品種的命名:
(一)僅以數字表示的;
(二)違反社會公德的;
(三)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種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同一植物品種在申請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推廣、銷售時只能使用同一個名稱。生產推廣、銷售的種子應當與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品種審定、品種登記時提供的樣品相符。
第二十八條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不得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依照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
(二)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三十條 為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權強制許可的決定,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并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章 種子生產經營
第三十一條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符合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種子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申請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具有與種子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及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法規和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種子生產的,還應當同時具有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種子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定的采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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